關于西方國家對中國的裝備禁運和技術封鎖大家都不會感到陌生,以往,我們也經??吹侥硣怀鍪壑袊吃O備或技術,逼的中國人自力更生,辛苦研究的故事。但是大家有沒有想過有一天中國人也開始禁止國產高科技裝備出口呢?2017年6月1日,中國公布了《禁止出口貨物目錄》和《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對一些我國領先的裝備和貨物禁止出口進行了規定。在此個大家列舉幾項。
禁止出口以全氯氟烴物質為制冷劑的工業、商業用壓縮機
雖然現在中國禁止出口的設備還不對,但是這說明中國的國力,技術裝備水平都在快速發展。
以下為中國關于對進出口限制的文件,分享給大家
國家海關總署、商務部以及其他部門每年都會對進出口貨物作出相應的管制措施,分為1)禁止進出口貨物;2)限制進出口貨物;3)自由進出口貨物。
一、禁止進口貨物管理
國家每年都會發布《禁止進口貨物目錄》和《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在目錄里的商品和技術是禁止進口的。如以下商品:
1)嚴禁進口來自疫區的相關動物和動物產品、肉骨粉等動物性飼料和動物源性生物制品;
2)禁止以任何貿易方式和捐贈方式進口右置方向盤汽車(包括使領館和外商常駐機構公私用車輛);
3)禁止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口仿真槍;
4)禁止進口以CFC-12為空調制冷工質的汽車及以CFC-12為制冷工質的汽車空調壓縮機;
5)禁止進口以全氯氟烴物質(簡稱CFCs)為制冷劑的工業、商業用壓縮機;
6)禁止進口以氯氟烴物質為制冷劑、發泡劑的家用電器產品和以氯氟烴為制制冷工質的家用電器用壓縮機;
7)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8)嚴禁放射性污染的廢舊金屬進口;
9)未經破碎并清洗的使用過的塑料容器(如廢飲料包裝容器等)不符合標準,禁止進口;
10)禁止進口舊光盤生產設備;
11)禁止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口舊玻、舊顯像管、再生顯像管、舊電視機;
12)禁止進口帶有“DARKIE”文字和其他丑化黑人的文字或圖形的商品;
13)禁止進口《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進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產品等。
二、禁止出口貨物管理
列入《禁止出口貨物目錄》和《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的商品和技術禁止出口。如下以下商品:
1)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
2)《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3)禁止野生紅豆杉及其部分產品的商業性出口;
4)禁止出口勞改產品;
5)禁止出口以全氯氟烴物質為制冷劑的工業、商業用壓縮機;
6)禁止出口原料血漿;
7)國內生產、經營的中藥材天花粉(包括天花粉提取物),不準出口;
8)禁止出口標有“二戰”時期日本零式戰斗機和納粹德國戰斗機標記的貨物;
9)禁止出口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出口;
10)出口貨物及其包裝上還有違反一個中國原則內容的,不得出口。海關在監管工作中發現出口貨物或包裝上印有“中華民國制造”,“MADE IN ROC”或標有中華民國年號的,不得出口。
三、還有一些貨物適用進口許可證管理
2011年實施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為消耗臭氧層物質、重點舊機電產品等。
四、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
2011年實施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理的有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五、出口許可證管理,分別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配額招標和出口許可證管理。
六、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包括一般商品、機電產品和重要工業品。
除了這些,當然還有
2017年5月26日,中國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28號公告,為維護國家安全,對大型挖泥船實施出口管制,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出口。
[發布單位]商務部 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公告2017年第28號
[發布日期]2017-5-25
[實施日期]2017-6-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下列挖泥船實施出口管制:
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挖泥船,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一)耙吸式挖泥船
1、艙容大于或等于1500立方米;
2、挖深大于或等于15米;
3、具有艏吹功能及裝置。
參考稅號為89051000。
(二)絞吸式挖泥船
1、絞刀功率大于或等于500千瓦;
3、總裝機功率大于或等于2000千瓦;
(三)斗式挖泥船
1、斗容大于或等于4立方米;
2、挖深大于或等于15米。
(四)吸沙船
1、艙容大于或等于500立方米;
2、總裝機功率大于或等于1000千瓦。
(五)自航自卸式泥駁
1、艙容大于或等于1000立方米;
2、具有艏吹功能及自卸裝置。
參考稅號為89019041。
二、從事上述挖泥船出口的經營者,須經商務部登記。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口上述挖泥船。有關登記條件、材料、程序等事項參照《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登記管理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年第3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經登記后的出口經營者在從事上述挖泥船出口時,應當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二)合同或者協議的副本;
(三)挖泥船的技術說明;
(四)最終用戶證明和最終用途證明;
(五)商務部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商務部應當自收到上述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在45個工作日內做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
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挖泥船的出口,商務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報國務院批準的,不受本條規定時限的限制。
五、申請經審查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六、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程序、特殊情況處理、文件資料保存年限等,參照《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 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依照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并接受海關監管。出口經營者應持商務部簽發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驗放手續。
八、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超出許可范圍出口或有其他違反本公告行為的,由海關或商務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公告所稱出口,是指貿易性出口以及對外贈送、展覽、援助、租賃、承包工程、科技合作、服務和以其他方式進行的轉移。
十、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實施。